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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会车斗嘴继而斗殴 “路怒”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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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人冯某在驾车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信宜法院对该故意伤害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回放

今年1月某日的凌晨4时许,李某驾驶一辆小车,驶至该市城区的新城路市房产局后面路段时,与同驾小车的陆某在会车时发生了言语争执。两人停车后,陆某从车内拿出方向盘防盗锁,打了一下李某的头部,李某遂用拳头打了一下陆某的面部,又从路边一摊位的货架处,抽出一根铁管打了几下陆某的双脚,陆某脚受伤。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李某在案发后,向信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一次性赔偿陆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陆某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李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服判不上诉。

茂名晚报记者 池榕  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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