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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搭电梯发生口角打伤人 两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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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人李某甲、赖某在搭乘电梯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导致斗殴,其殴打他人致轻伤,却最终难逃法律惩罚。近日,信宜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赖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去年6月的一天夜晚10时许,李某甲(45岁)、赖某(42岁)到信宜城区的某酒店消遣。两人在搭乘电梯时,因琐事与同在梯内的罗某发生了口角。三人愈吵愈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怒火中烧的李某甲、赖某便在电梯内,先对罗某进行殴打,随后又在酒店四楼的大厅对其继续殴打,致使罗某身体的左侧第9腋肋线性骨折、右侧第2-5前肋不完全性骨折。经茂名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赖某亦在冲突中受轻微伤。李某甲和赖某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官调解,李某甲和赖某一次性赔偿罗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8500元,罗某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李某甲、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甲、赖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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