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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化和集中管辖的公告
茂中法发[2016]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批复》[(2015)民一他字第2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2016)1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粤高法(2016)217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实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化管理,集中管辖粤西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跨区域环境类私益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茂名中院申诉审查庭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增加主要职责:审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负责对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以及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监督指导。
二、茂名中院集中管辖粤西(茂名、阳江、湛江)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上诉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二审案件。属基层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一审案件则由高州市法院集中管辖。
三、上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确定。
四、非跨地级市区域的环境私益诉讼不实行集中管辖,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辖。
五、本公告所指的“环境类民事案件”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和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六、茂名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办公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九路5号大院茂名中院审判综合大楼四楼东侧。
特此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9日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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