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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郭某系同村老乡,本来应该和睦相处,守望相助,但苏某因琐事对郭某怀恨在心,苏某竟然两次对郭某所饲养的数十头生猪伸出“毒手”。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判决被告人苏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因之前为修建村中道路苏某与郭某发生争执后,苏某心生不满,一直伺机报复郭某,想到郭某经营生猪养殖场,苏某竟打起了残害生猪的歪主意。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苏某注意到郭某的生猪养殖场内无人看守,于是携带柴刀窜到养殖场内,持刀对猪舍内的生猪乱砍。事后,经清点,被砍伤的15头生猪中有4头于几日后死亡。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被砍死的生猪损失合计人民币10980元。 苏某砍完生猪后,觉得意犹未尽,寻思着什么时候再砍一回。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苏某见郭某的养殖场内无人看守,再次携带柴刀窜到郭某的生猪养殖场,持柴刀砍伤养殖场内13头生猪。第二天下午,被砍伤的13头生猪中有8头因伤势过重死亡。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被砍死的生猪损失合计人民币14740元。 裁判结果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泄愤报复,残害他人养殖的牲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在农村,邻里之间因意见不合引起的的口舌之争是很常见的。一些人在冲动之下,对另一方采取打击报复。本案中苏某与郭某因修建村中道路起争执,苏某不循合法途径解决,竟然将对人怨恨“转移”到郭某所饲养的生猪上,并出手“加害”。苏某的一时冲动,既令郭某遭受经济损失,自己也面临牢狱之灾,实在是损人不利己。 法官提醒市民,遇到纠纷时应该循合法途径解决。私底下进行打击报复,这是不理智、不成熟的行为,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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