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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法官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帮我追回拖欠十年的房租,真的太感谢法院了……”近日,信宜法院执三庭的执行员苏山收到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申请人曾某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表达了由衷的敬佩。
2003年,曾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事业单位用作职工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1月又签订《补充协议》。后该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不允许用公款租屋给职工居住”为由,于2006年5月9日提前终止合同。但某事业单位只是向曾某支付了部分房租,尚欠其房租80220元及违约赔偿金5000元逾期未付。经多次追讨欠款无果,曾某便一纸诉状将某事业单位起诉至信宜法院。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于该事业单位拖欠曾某违约金及房租的事实,双方均已在庭审中承认,信宜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但该事业单位在判决生效后,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履行。后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该事业单位每月依照约定将还款金额直接汇入曾某的账户。
今年10月,曾某再次来到信宜法院执行局找到了执行员苏山,表示被执行人只是向他履行了部分欠款,还有3万多元房租尚未付清。苏山随即通知曾某和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到法院执行局。苏山推心置腹地对被执行人方的工作人员析法明理,向其阐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早履行,并耐心地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一方当场履行完毕,使该起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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