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论坛

  • 0668-2210668
  • ...茂名人,茂名事,茂名资讯网!
搜索
查看: 2847|回复: 0

擅自占道停放打桩机酿车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31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市某镇村民张某为方便自家建房,违规占道停放打桩机,导致发生车祸,他人车毁人亡,死者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共12万元。
  案件回放
  去年1月中旬,家住信宜市某镇的村民张某开始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楼房,为图方便,建房使用的打桩机就停放在公路边。事故发生当天傍晚7点半左右,同镇村民何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怀乡镇往临近洪冠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张某家门前路段时,摩托车撞上了停放在公路旁的打桩机,何某被撞弹起致半空,头部坠地当场死亡,而摩托车则报废。事故发生后,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派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在道路上停放打桩机,妨碍交通,应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何某是当地的一名农民,家庭收入一般,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何某的去世不仅使其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中,也让家中失去了顶梁柱。事故发生后,何某的家人多次向张某请求赔偿损失,均遭其拒绝。无奈之下,死者何某的妻子子女六人以打桩机所有人张某违规在公路停障碍物且未在周边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元。信宜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擅自在其家附近公路停放打桩机,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且未在安全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且主观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正确,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实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为12万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梁某家属损失合计12万元。被告张某在一审判决后,服判不上诉,并且向原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668-2210668

客服QQ点击咨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226272749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www.06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粤ICP备190324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