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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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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2月5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议案》。
  会议认为,从九十年代以来,我市就开始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发展,市区的不断扩大,原已划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区域已不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特别春节期间,年三十晚和年初一我市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几乎在同一时间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区空气严重污染。茂名作为华南地区重要的石化城市,原油、成品油、化工产品、液化气储存等易燃易爆重点安全防范区域很多,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对其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重新划定和扩大市区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区域有着很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精神,举全市之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美丽茂名”、“平安茂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走在全省前列,特作如下决定:


一、原则通过《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议案》,请市政府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相关通告,向社会颁布施行。

二、要严格执法。市公安、安监、消防、质监、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在限定区域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行为,违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加强督查。市政府要加强对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工作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社会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教育公民自觉遵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教育。

五、因特殊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范围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实施。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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