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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非法收益,电白观珠镇一男子近3年间伙同他人向该镇水泥经营者强收保护费近16万元。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网络配图)
为控制原电白县观珠镇水泥市场,获取非法收益,被告人朱某亮召集在观珠圩经营水泥的店主蔡某琼、阮某枚、卓德某、吴某琼、李某到酒店开会,并纠集陈某开、谢某森、卓武某(后三人均已科刑)等人参与。席间,被告人朱某亮与谢某林、卓武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向到会的水泥店店主收取保护费。自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间,朱某亮指使陈某开等人对在观珠圩营业的水泥店店主及拉水泥到观珠圩的货车车主实施敲诈勒索,共索取到人民币1568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亮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到观珠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朱某亮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阮某枚、吴某琼、蔡某琼、崔某天等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各被害人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以收保护费为名对被害人强索财物,勒索人民币共计1568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朱某亮自2009年开始至2012年5月间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有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行为应依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亮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朱某亮在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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