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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4月上旬,犯罪嫌疑人赖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黎某,提议一起在信宜市东镇某村开设一个赌场,赌场由赖某管理,黎某表示同意。该赌场于2018年4月开始运作,同时赖某找到被告人潘某,叫他到赌场帮忙放贷给赌客以及做一些杂务,每天给其300元工资。潘某见有利可图,就同意了。该赌场是利用扑克牌进行俗称“斗牛”以大吃小的赌博,赌场由黎某管理,曾某和吴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潘某和曾某龙(曾某、吴某、曾某龙均另案处理)负责放贷,另外赌场还专门派车接送赌客以及安排专人望风,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该赌场从2018年4月11日至5月24日间,每晚聚集赌客几十人进行赌博活动,每晚赌场抽水约1万多元,黎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黎某、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二人犯开设赌场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为了谋取私利,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潘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场经营,两人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