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8]25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中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黎某甲在信宜市**宾馆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在入住宾馆的客人向其提出需要卖淫女进行嫖娼的情況下,多次通过从事摩托车搭客工作的林某某(已判刑)联系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到**宾馆卖淫,并多次直接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刘某某、李某某到**宾馆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入黎某甲先后两次通过电话联系林某某,由林某某分别联系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到**宾馆卖淫,每次收取林某某支付的介绍费30元
2、2017年9月27日20时许、10月7日15时许、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先后三次直接打电话联系卖淫女李某某到**宾馆卖淫,每次收取李某某支付的介绍费50元。
3、2018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甲直接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刘某某到**宾馆卖淫,收取刘某某支付的介绍费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黎某乙的证言; 3、被告入黎某甲及其同伙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擗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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