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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宜法院合水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促使被告方在判后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家住信宜市钱排镇的李某莲,系该镇某酒店的经营者。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间,同乡李某余在她经营的酒店住宿、用餐,期间发生住宿费1245元、餐费2787元,合计共4032元。2014年12月3日,经李某莲和李某余结算,并由李某余立下了一张欠条交由李某莲存执,该欠条载明“2013年11月22日至12月3日共欠钱排镇某酒店肆仟零叁拾贰元(4032元),欠款人:李某余”。但李某余在结算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上述欠款,李某莲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李某余起诉至信宜法院合水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欠款4032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进行消费,发生住宿费、餐费合计4032元欠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应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余限期偿还欠款4032元给原告李某莲。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余对判决结果仍感到不满,后承办法官与其进行判后释法,对李某余细致耐心地释明法律关系,有效地打消其内心的顾虑。最终促使李某余依照判决及时向法院履行兑现了义务,主动将赔偿款交至法院,经法院通知原告李某莲到合水法庭领取了赔偿款,案结事了。 茂名晚报记者 池榕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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