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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起深夜在河堤旁抢劫手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柯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柯某系本地一名95后小伙子,没有正当职业,整天无所事事。2015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柯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市区沿江路河堤旁的花圃处,放好摩托车之后就拿出手机想打电话给同学,但是发现手机没有电了。就在这个时候,柯某看见一名女子坐在离他不远处的石板凳上打电话,柯某顿时产生了抢走该名女子手机的念头。 于是柯某悄悄走到该女子的背后,乘其不备猛然伸手抢手机。突然受袭的该名女子出于本能紧紧拽住手机 ,导致柯某没有得逞。恼羞成怒的柯某不甘心就此作罢,于是便出手殴打该名女子并致其倒地。趁被害女子无法反抗,柯某将其手中的苹果4S手机抢走。得手后,柯某马上发动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而被害女子则大喊“抢劫”并追了上来。 柯某慌乱之中将被害女子撞倒在地,致使该女子多处软组织损伤。在附近的群众听到该女子的呼叫后闻讯赶来,将柯某抓获并交给民警。案发后,柯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6000元给被害女子,被害女子对柯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柯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茂名日报记者 张伍 通讯员 黄静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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