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一食府拖欠18名工人半年工资,追薪困难,18名工人将食府经营者及管理者告上法院。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一审判处谢某某限期支付83943元工资给18名工人。 何某建、杜某业等18名工人在2016年被谢某华的高州市某食府聘请为厨房工人,在工作期间,原告一直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到2016年下半年,谢某华由于生意不佳,开始拖欠工资,到2016年12月份,谢某华共拖欠原告的工资合计共83943元,2017年1月14日,由食府管理者谢某写下工资欠条并盖上高州市某食府印章的《某食府工资欠条》给原告为凭,约定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18名原告的全部工资。但期限届满后,被告谢某某一直没有支付工资给原告。致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高州市某食府于2015年5月20日由经营者谢某某开办,属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8月19日因场地合同到期,该食府经营者申请注销,债权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高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建、杜某业等18名工人在2016年被被告谢某某的高州市某食府聘请为厨房工人,被告共拖欠18名原告的工资合计共83943元,有被告谢某某的陈述和写下工资欠条给原告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被告谢某某应负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谢某某支付83943元工资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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