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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小客车碰撞到摩托车,当场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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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8月9日,钟某驾驶粤K45J**小型普通客车从高州市石鼓镇往镇江镇方向行驶,于22时许途经县道X632线38公里+800米处的高州市镇江镇大岭侯车亭路段时,由于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该车追尾碰撞正前方同车道内张某驾驶的粤KB**69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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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钟某在当日15时许开始驾车从广州市返回茂名化州市,直至当晚22时发生交通事故前,都是他本人驾车,并连续驾驶7个小时未停车休息过。由于钟某疲劳驾驶,没有留意到正前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更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驾车追尾碰撞摩托车,将摩托车向前推行了八十多米才停下。

经综合相关的证据材料,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月23日,钟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
疲劳驾驶危害大,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夜间驾驶司机俗称“红眼司机”,就是休息不够疲劳驾驶。
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会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

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夜间是容易犯困的时间,因而事故多发,且以行进间直接追尾事故居多,往往后果比较严重,车毁人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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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疲劳驾驶是有法律法规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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