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信息怎么采集、如何公开? 依法守信将会得到哪些激励? 失信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戒?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5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并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依法采集信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条例》共8章58条,结合省情实际,注重衔接政策,针对问题立法,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条例》提出,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当前诸多App滥用权限收集用户资料以及实体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信息等现象,《条例》专门明确了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规定采集主体的告知义务和信用主体的权利,列举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条例》明确,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或强迫、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等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细化了公共信用信息各部分管理措施。在公开环节,明确界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在共享环节,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适时更新激励措施清单,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中予以便利、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加分、信用门户网站予以推广等。
失信惩戒不得随意加码
《条例》规定,失信主体会面临严厉的限制和惩处:约谈;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避免重复泛滥的失信惩戒制度,条例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范。条例明确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并对已悔过改正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予以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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