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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瓶过期牛奶获赔1000元!茂名这位市民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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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一瓶液体牛奶,该瓶牛奶的保质期是常温保存5个月,陈先生仔细检查该瓶牛奶外包装发现已过期8天,商家出售过期牛奶使他感到非常不满,于是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依法按“退一赔十”承担惩罚性赔偿。经市消委会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商店同意依法向消费者作出“退一赔十”即1000元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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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茂名晚报》04版

市消委会根据陈先生投诉反映情况,第一时间对整个过程进行调查。经查明,陈先生投诉反映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

一是该商店经营者没有依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更没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是该商店经营者明知超过保质期牛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没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然出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为此,该商店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责任,经市消委会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商店同意依法向消费者作出“退一赔十”即1000元惩罚性赔偿。


市消委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共同关注食品安全

在购买或使用食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特别留意食品外包装是否完整、留意食品是否有生产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贮存方法、质量认证QS标识、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要特别注意妥善保存食品消费相关证据,对于生产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或者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超标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及时拨打12315或向消委会投诉,要让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让我们一起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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