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借款,邓某持刀闯入欠款人家中,以恐吓对方,促使对方还款。邓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觉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因此事被公安机关传唤问话时袭击民警,导致民警受伤。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放 邓某与阿弟(化名)是朋友。有一天,阿弟的同村人陈某向邓某借了6000元,阿弟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事后陈某向邓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部分借款未还。邓某一心想要回借款,冲动之下想出了个主意。 2016年4月16日19时许,因阿弟是担保人,邓某叫上阿弟一起,手持一把长约50厘米的水果刀去陈某家讨债。去到陈某家时,陈某的母亲正在厨房烧热水,邓某问其陈某是否在家,得知陈某不在家,邓某直接闯入一楼大厅,搜寻无果后,不顾陈某母亲阻拦直接冲上二楼。彼时陈某的妻子詹某正在二楼房间哄儿子睡觉,陈某母亲怕邓某吓到詹某,就叫阿弟跟着邓某上二楼。 邓某在二楼东边的房间看到詹某在床上躺着,便向其质问陈某的下落。詹某回头看到邓某手持水果刀,回应陈某不在家,让邓某离开其房间,邓某不同意,并表示要其丈夫陈某还钱,詹某不理会邓某。邓某一气之下用手抬起房间的床头柜,大力往地上一砸,并用随身带着的水果刀砍向房间的衣柜门,随即离开陈某家。不久,陈某父亲上到二楼向阿弟问明情况后报了警。 当晚23时许,邓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口头传唤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进行询问,邓某拒绝坐在询问椅上接受询问,某民警向邓某解释时,邓某突然双头抱住该民警脖子,并用牙齿咬伤其头部,造成该民警头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该民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未经同意,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邓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邓某是因被害人拖欠借款未还上门讨债,非法侵入住宅事出有因;邓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邓某案发后自动到案,但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对自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邓某对妨害公务罪,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应拿出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债务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依法追回欠款。若当事人采取非法暴力手段,未经欠款人及其家属同意,侵入欠款人住宅,逼迫欠款人还款,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权须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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