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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银色马自达二厢车在丽岗路段肇事逃逸!摩托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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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180625224108.jpg


6月24日中午1点左右,在化州市丽岗路段山湾加油站斜对面一辆银色马自达两厢小车与摩托车相撞,小车司机将开摩托车的司机撞倒后,并未下车查看就直接开车逃逸了,摩托车司机被报警送院后,由于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希望知情的或当时过往车辆行车记录仪录下情况的仁兄仁弟美女靓姐伸出您正义之手帮忙寻找肇事司机,以正国法,还亡者一个公道。酬谢!


联系人:张生1339265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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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逃逸


        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所以希望肇事司机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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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可能跑的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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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在几年前,逃跑是有可能逃脱的,放在今时今日,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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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太傻了,不逃跑,承担责任,或者冇会好重,一逃逸,就是犯法了,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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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逃逸不仅可耻还很幼稚,天网覆盖率已经超出了你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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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系的分分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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