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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茂南卫公罚〔2018〕6026号 被处罚人:茂名北斗星百货有限公司凯都分公司 经营者:苏昌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070276096B 地址: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天桥路187号大院1.2.3.4号首层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18年9月20日茂名北斗星百货有限公司凯都分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 2、2018年9月20日苏昌辉的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9月20日上交的苏昌辉、古文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茂名北斗星百货有限公司凯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现场图片6张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南路183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或 茂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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