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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退伙协议能否限制退伙人从事原来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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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5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伙人退伙是指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他(或她)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人之间无法继续合作要“散伙”,能否限制退伙人从事原来的行业?日前,茂南法院就对一件退伙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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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陈某与李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几人合伙在茂名市区经营一家饮食店。2018年9月,陈某与李某等人又签订一份《退伙协议》,约定陈某将李某等3名合伙人的全部股份收购,各合伙人在收到该饮食店品牌及股东离职补偿金后,自动离开该饮食店。该协议同时约定,除得到陈某的书面同意外,退伙人员从2018年10月起5年内不得在茂名市区和茂南区经营同类餐饮行业,一经发现,无条件向陈某赔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2019年1月,李某的妻子钟某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在茂名市区经营一家餐饮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零售、食品。陈某认为李某未经其书面同意,以妻子钟某的名义开办餐饮店,违反了退伙协议的约定。陈某遂以李某为被告、以钟某为第三人向茂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立即停止经营该餐饮店。

李某辩称,《退伙协议》约定禁止被告等人退伙后在本地从事中餐餐饮业务,该约定限制了被告的创业就业机会,属限制了被告的生存权利,该约定无法律依据支持,约定依法无效;原告诉称的餐饮店并非李某开设,也并非李某经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对钟某无法律约束力,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钟某述称,原告与被告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和退股协议与其没有关系,该协议对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其开设的餐饮店完全合法,任何人无权禁止其开设餐饮店。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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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等人签订的《退伙协议》涉及到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3.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当事人签订的《退伙协议》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离职补偿金,但该离职补偿金明确为品牌及股东离职补偿金,并未明确该离职补偿金包括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已经超过2年,因而双方约定的上述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本案所涉的餐饮店属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第三人钟某,并非本案被告李某,故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李某停止经营该餐饮店,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竞业禁止有利于限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竞争优势。但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市场主体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既应注重双方平等协商,也应注重遵守法律规定,做到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双方履行。

(来源: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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