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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石灰灼伤小孩眼睛 法院判决被告担责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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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一对夫妇自行装修房屋,因施工不当,致使吊装的石灰浆溅落,灼伤一名2岁男童的眼睛。近日,信宜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夫妇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王某夫妇对自建的一幢五层半楼房进行装修。一天下午,村民黎某带着2岁的儿子小渝在施工房屋附近玩耍。当装有石灰浆的胶桶升至半空时,由于王某夫妻操作不当,致使桶坠落到地面,桶内的石灰浆四溅而出,溅至在不远处的小渝的头部、面部、眼部,导致他当场昏迷。受伤的小渝被父母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化学伤,后被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因小渝年龄幼小,尚不能进行相应手术和评定伤残等级。小渝在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0162元。事故发生后,屋主王某夫妇支付了8000元给小渝家属后,就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这场飞来横祸,使原本家境一般的黎家生活雪上加霜,陷入困境。迫于无奈,小渝的父母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夫妇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20162元


信宜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夫妇明知修装房屋会对附近的居民、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且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小渝受伤,对损害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黎某夫妇作为原告小渝的监护人,带2岁的儿子外出时,应注意远离正在装修房屋。但由于原告黎某夫妇疏忽大意,为对原告小渝尽到监护职责,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夫妇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黎某夫妇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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