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的户籍从出生起一直登记在涉案经济合作社处,故杨某因不服其所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引起的纠纷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其次,杨某婚后户籍仍留在涉案经济合作社处,并未在嫁入地村集体享受任何利益,且杨某的丈夫已将其户口迁移至涉案经济合作社处杨某户下,杨某具有涉案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最后,涉案经济合作社主张杨某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杨某分配集体利益的权利,明显构成侵权。鉴于杨某在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定前是涉案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故依法应享有财产分配权。杨某请求法院判令其所在的经济合作社向其征地补偿款5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茂南某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补偿款53000元给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