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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区一青年酒后逞快致人伤自酿苦酒终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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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相聚本是件高兴的事,谁料电白这名男子,酒后与人起争执,为逞一时之快,竟持械伤人,最终难逃法网。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阿明(化名)与朋友在某酒吧喝酒。其间,与同在酒吧饮酒的阿林(化名)发生争执,阿林将阿明推倒在地。酒吧工作人员将双方劝开,并把阿明拉到酒吧门口,劝说其回家休息。

阿明出到酒吧门口时,遇到阿林的弟弟阿东(化名),双方发生口角。后阿东走入酒吧,阿明则骑着摩托车欲离开,心里一思量,还是觉得很气愤,遂停下来,并从摩托车车箱内拿出一把平时割网用的木柄小刀放在裤袋。

几分钟过后,阿明见到阿东从酒吧走出来,遂与阿东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阿明持小刀将阿东的背部、颈部、额头、左脚、肘关节等部位割伤,后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阿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阿明于2019年11月25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1月3日,阿明家属与阿东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阿东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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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

被告人阿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明系初犯,与被害人阿东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阿东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阿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阿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阿明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发生在酒吧的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往往因为酒后“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擦了一下肩”等小原因,便对被害人大打出手,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法官提醒,小酌怡情,大酌伤身,酒后易冲动,饮酒须有度。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不能贪杯,切勿让酒精麻痹自己的神经,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一旦造成他人受伤,还得自己干了这杯“苦酒”,轻则赔偿,重则获刑。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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